
励志奖学金成绩排名怎么算的
化学工程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2年7月6日 查看:2545 来源:
根据《
四川轻化工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川轻化 ﹝2020﹞1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充分树立先进学生典型,起到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作用,结合化学工程学院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工作具体实施。
组长: 学院党委书记,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
成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全体思想政治辅导员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专升本学生在本科学习第二年具有参评资格。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升本学生在本科学习第二年具有参评资格。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在同一个评选学年,分别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兼得。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同时满足)
1.已通过全国大学生
英语四级考试。
2. 在校期间已修课程成绩合格且评选学年获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
3.评选学年在文体竞赛、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活动中至少获得一项省部级(赛区)三等奖(铜奖)及以上表彰奖励。
4.本科四年级学生在第二课堂成绩单已获32学时,本科三年级学生在第二课堂成绩单已获得28学时,专升本学生在本科四年级申请时第二课堂成绩单不得低于16学时;本科二年级学生在第二课堂成绩单已获得18及以上的学时。
5.在评选学年志愿四川服务时长(含校内外)不少于20小时;评选学年青年大学习未参学期数不大于1次(含)。
6.未受过学校、学院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7.平均学分绩点3.3以上,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与素质绩点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学生前10%。其中,申请学生必须在“
社会工作绩点”、“学生活动绩点”、“创新创业活动绩点”三个板块中的至少两个板块被认定素质绩点。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同时满足)
1.评选学年无补考课程。
2.评选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本科四年级学生在第二课堂成绩单已获32学时,本科三年级学生在第二课堂成绩单已获得24学时,专升本学生在本科四年级申请时第二课堂成绩单不得低于16学时;本科二年级学生已获得18及以上的第二课堂成绩单学时。
4.在评选学年志愿四川服务时长(含校内外)不少于20小时;评选学年青年大学习未参学期数不大于3次(含)。
5.未受过学校、学院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6.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与素质绩点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学生前10%;平均学分绩点或素质绩点排名超出同年级、同专业、同类别、同学历层次学生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参评学学年至少获得1次校级及以上各类型表彰奖励。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学院下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通知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成绩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审核材料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审核认定,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考评绩点计算公示进行排名,向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差额评审拟推荐学生名单。
国家奖学金综合考评绩点=平均学分绩点×60%+素质绩点×40%;
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考评绩点=平均学分绩点×60%+素质绩点×40%。
平均学分绩点按《四川轻化工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其中,补修课程绩点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素质绩点按《化学工程学院学生素质绩点测评办法》执行,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考评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学生排序方式按综合考评绩点进行,综合考评绩点相同的以平均学分绩点高的排名在前;再次相同的以素质绩点高低进行排名;如再次相同的以有无国家级奖项进行排名;均无的,以省级奖项级别排名。
国家奖学金差额评审比例为1:1.5,国家励志奖学金差额评审比例为1:1.1,根据比例确定进入差额评审环节学生名单。
(三)差额评审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组织开展差额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全员进入评审小组,同时邀请部分学生代表进入评审小组。
国家奖学金的差额评审以学生答辩、评委投票方式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差额评审以书面审定、评委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小组根据国家奖学金现场评审分数、国家奖学金综合考评绩点两项之和提出拟推荐受助学生名单。
(四)公示与上报
根据差额评审结果,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全院范围内对拟推荐受助学生名单和基本情况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学校。对公示中接到举报、异议的,由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查,将复查结果、处理意见向提出举报、异议人进行反馈,不单独延长公示期。
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受助学生管理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奖励证书、学籍档案登记,按《四川轻化工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川轻化 ﹝2020﹞1号)执行。
(二)学院通过一定方式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受助学生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展示。
(三)在获得奖励后,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进行教育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使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进行宴请的、生活上铺张浪费的;
2、受助学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学校、学院安排的合理社会公益活动和青年志愿服务的。
(四)在获得奖励资助后,被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伪造伪报获奖评优情况,骗取奖励的。
2.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奖励资助的。
3.获奖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
七、本办法由化学工程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化学工程学院关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办法》、《化学工程学院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公务员考试谎报专业的问题
虚报专业是很严重的错误,如果你笔试通过了,会有一个面试前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的过程中,你就会被砍掉的,也就是说连面试都进不去。
以后不会被禁考的,不过这一次算是白考了。还是和家长说明白,然后现在马上给报名单位打个电话,退了再选择另一个岗位吧

报考公务员谎报专业可以么
你好!打酱油的话建议还是不要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
学历证明
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
公务员考试
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
诚信档案
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
,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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